李福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恢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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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48号案件名称
李福生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福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恢448号李福生:关于李福生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902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福生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本案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李福生缴纳罚金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扣划其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000元并上缴国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4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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