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2民初3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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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民初3349号案件名称
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李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李程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2民初3349号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升路41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0640652846。法定代表人:付铁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莎莎,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现住大石桥市。被告:李程,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现住营口市站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韩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锦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郭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莹书 记 员 张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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