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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永宽、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4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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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474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永宽、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永宽;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4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琚保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远,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永宽,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关于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与赵永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永宽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赵永宽协助申请执行人西安景寓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撤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手续;并将上述房屋腾交申请执行人。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永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撤销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备案登记手续。因被执行人赵永宽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陕0104执474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协助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手续。但据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西安市不动产登记薄》载明,该房屋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灞桥支行设有预售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登记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620号),须解除该抵押登记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47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 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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