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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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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801号
  • 案件名称

    胡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胡云鹏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801号胡云鹏:本院立案执行你罚金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金40000元。二、缴纳违法所得194391.42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557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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