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8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801号案件名称
胡云鹏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胡云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801号胡云鹏:本院立案执行你罚金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82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罚金40000元。二、缴纳违法所得194391.42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557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春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2民初2479号 下一篇 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24执17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