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永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杨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24执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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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24执71号案件名称
大连永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杨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长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永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杨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镇小泡子村东山屯。法定代表人:孙永建,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辽宁省长海县。被执行人:杨宇,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近海捕捞,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长海县,现住辽宁省长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永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辽0224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及到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栾玉广审判员 胡 銮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新晔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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