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申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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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申284号案件名称
营口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海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营口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春海;沈阳鑫鸿建实业有限公司;李淑华;刘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营口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小庙塘里42-3号。法定代表人:刘香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新,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佟金玲,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春海,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沈阳鑫鸿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3号(109-3号)。法定代表人:崔壮志,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李淑华,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原审被告:刘辉,男,195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再审申请人营口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春海及原审被告沈阳鑫鸿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鸿建公司)、李淑华、刘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9)辽0112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嘉信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1524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给付责任;2、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判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自公司成立以来,未变更过工作地点。……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仅凭被申请人单方面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致使案件事实不清。案涉工程经结算合计工程款13345000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己经将全部工程款交付给原审被告李淑华及其管控公司名下。并且,被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事实与理由部分自认“该工程于2013年11月底办理工程结算”,结合被申请人所提供的相关证据显示,被申请人是明知申请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工程款己经结算完毕的,被申请人再向申请人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审被告欠付其的劳务费,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其他关系,……申请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并且,申请人已经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连带给付义务,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第(一)(二)(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判决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根据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材料,在邮寄送达未果后采取了公告方式送达,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原审法院认定,王春海与李淑华、刘辉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王春海提供的工资表系李淑华、刘辉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工资表可以确认李淑华、刘辉欠王春海告劳务费107,250元。关于王春海主张嘉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嘉信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李淑华,其行为违反了2004年9月6日发布并实施的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属非法转包,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嘉信公司司应对本案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原审法院认定嘉信公司对原审被告李淑华、刘辉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嘉信公司的再审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营口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红君审判员 陈桂艳审判员 戴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梓辰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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