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刚、孟术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4民初2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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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4民初2611号案件名称
杨永刚、孟术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曲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永刚;孟术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4民初2611号原告:杨永刚,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新成,曲阳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术权,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然,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刚与孟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杨永刚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永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永刚负担。审判员 刘璐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米晓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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