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姜维富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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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689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姜维富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姜维富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石桥大街苗圃西侧。负责人:周洪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维富,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出生,住大石桥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维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2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名环审 判 员 段建勇审 判 员 王 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贾文震书 记 员 宋洪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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