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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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18号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时建宏;张建云;王彦林;胡红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林。被执行人时建宏,男,生于1968年9月20日。被执行人张建云,女,生于1966年12月5日。被执行人王彦林,男,生于1974年8月12日。被执行人胡红霞,女,生于1977年11月3日。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时建宏、张建云、王彦林、胡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9)陕0703民初5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解除2016年10月2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10日前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和截止2018年12月21日的利息78840元,后续利息按合同约定续计。三、时建宏用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兴汉路中段兴汉小区2号楼2层201室和负一层一号柴房抵押,张建云自愿用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和谐春天115号楼14层1404室抵押。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四、王彦林、胡红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受理费8483元,减半收取4241元,由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因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时建宏、张建云、王彦林、胡红霞未主动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全喜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王彦林、胡红霞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建宏、张建云于2021年8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时建宏、张建云于2021年9月20日前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15万元;2、被执行人时建宏、张建云于2021年12月20日前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10万元;3、被执行人时建宏、张建云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10万元;4、被执行人时建宏、张建云于2022年10月30日前还清本案全部本金;5、被执行人时建宏、张建云于2023年10月30日前还清本案所有利息;6、暂时不处置时建宏、张建云名下房产。7、如未按约定时间足额履行,申请人有权按原判决书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四、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150元。综上,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618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唐 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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