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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芳、张新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5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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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5764号
  • 案件名称

    孙秀芳、张新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孙秀芳;张新宽
  • 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5764号原告:张新宽,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孙秀芳,女,汉族,1937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人:张骄龙,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张新宽诉被告孙秀芳,第三人张骄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新宽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新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宽承担。  审  判  长    史  伟  萍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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