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秀芳、张新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5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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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5764号案件名称
孙秀芳、张新宽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孙秀芳;张新宽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15764号原告:张新宽,男,汉族,1963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孙秀芳,女,汉族,1937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人:张骄龙,男,汉族,1988年XX月XX日出生,籍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张新宽诉被告孙秀芳,第三人张骄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张新宽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新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宽承担。 审 判 长 史 伟 萍 二〇二一 年 九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史 艺 华打印:史艺华 校对:张梦雪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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