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良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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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3149号案件名称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良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杜良勇;钟娟;康书;钟学成;葛永会;陈中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3149号申请执行人: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爱民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80169343C。法定代表人:常青,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杜良勇,男,汉,1975年3月11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钟娟,女,汉族,1987年8月10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康书,女,汉族,1965年5月2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钟学成,男,汉族,1964年1月4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葛永会,汉,1965年11月14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陈中才,男,汉,1966年1月30月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杜良勇、钟娟、葛永会、陈中才、康书、钟学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线上线下查明被执行人杜良勇、钟娟、葛永会、陈中才、康书、钟学成名下无房产、只有24622.00元银行存款(已经扣划支付申请人),无工商登记信息,乡下房产申请人要求不处置,名下车辆申请人要求不查封处置,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31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袁红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运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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