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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洪芳、刘绪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恢1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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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恢17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陆洪芳、刘绪军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陆洪芳;刘绪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恢1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陆洪芳,女,1968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绪军,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陆洪芳与刘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4月1日,陆洪芳依据本院(2018)陕0929民初10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0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5800元,余款742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刘绪军于2022年1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陆洪芳74200元。二、申请执行人陆洪芳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恢17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孝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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