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26民初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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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26民初833号案件名称
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芦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白存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26民初833号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街道罗纯山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826MA68W2D08B。法定代表人:张家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向明,男,汉族,1975年1月23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白存海,男,汉族,1953年12月14日出生,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存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白存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芦山县时代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江国洪书 记 员 郭彦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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