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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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68号案件名称
王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王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768号 被执行人王坛,男,生于1992年4月20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坛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退赔王炯12000元、退赔将全某某26900元、退赔任双喜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坛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王坛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应执行罚金10000元、退赔王炯12000元、退赔将全某某26900元、退赔任双喜900元,已执行到位案款0元,未执行罚金10000元、退赔王炯12000元、退赔将全某某26900元、退赔任双喜900元。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坛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依法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武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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