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杰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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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502号案件名称
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杰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杰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502号原告: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城东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小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杰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花门街道横江社区方大桂花城**。法定代表人:范时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杰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16.92元,由原告隆回县鸿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爱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黄丽超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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