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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甘1027执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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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1319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张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甘1027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某某返还刘某某树苗补偿款2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某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88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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