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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红卫、郭中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5民初3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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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5民初3407号
  • 案件名称

    郭红卫、郭中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嵩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红卫;郭中良;武一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5民初3407号原告:郭红卫(曾用名郭红伟),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成,男,住嵩县。嵩县车村镇天桥沟村民委员会推荐人员。被告:郭中良,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武一波,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郭红卫与被告郭中良、武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郭红卫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郭红卫负担。审判员 刘 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国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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