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佳阳、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8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38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佳阳、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吴佳阳;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佳阳,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斌、郑宇,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8号1楼26层3013室。法定代表人:刘创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佳阳与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106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佳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款4900000元及股权转让款利息1162389元(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7%暂计算至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起至股权转让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另行计付),承担案件受理费51802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7712元,共计6172463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经多方执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吴佳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北京游标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3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 熠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柏 洁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