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万成、白明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30执恢2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38号
  • 案件名称

    李万成、白明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万成;白明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30执恢238号申请执行人李万成与被执行人白明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30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白明洲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万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白明洲偿还借款11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焕艳于201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白明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扣划被执行人贺焕艳公积金账户存款34000元、工资66500元,2021年6月15日扣划贺焕艳工资12442元,共计112942元已全部支出(向申请执行人李万成兑现110000元+执行费1550元+案件受理费1392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白明洲已履行完毕,并且申请费1550元已由担保人贺焕艳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白明洲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