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同德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91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917号
  • 案件名称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同德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宁同德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917号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庄河市世纪大街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83550646068T。法定代表人:周祥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房崇岳,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辽宁同德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郑镇大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OXPBTN63。法定代表人:宋清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辽宁同德奥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83行审66号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20000元元及利息、执行费200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一川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