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桦甸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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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944号案件名称
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桦甸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桦甸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2民初2944号原告: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永吉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素贤,吉林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桦甸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新能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 原告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桦甸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桦甸市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振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荆成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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