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耀成、左孟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鄂2802民初6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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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2802民初6044号案件名称
罗耀成、左孟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罗耀成;左孟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鄂2802民初6044号原告:罗耀成,男,生于1959年9月1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籍,利川市柏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左孟翠,女,生于1965年7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原告罗耀成诉被告左孟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耀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左孟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耀成诉称,2017年6月2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借到人民币36000元,并当场给原告出具了一份金额为36000元的借条,被告向原告承诺过段时间就还款。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左孟翠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5日,被告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将现金36000元交付给被告。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21年6月18日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显然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左孟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罗耀成借款人民币3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左孟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谭 凡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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