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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密、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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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506号
  • 案件名称

    杨大密、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大密;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邓霆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506号原告:杨大密,男,侗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东侧、滨江中路西侧、曙光路北侧Q1东138号。法定代表人:邓霆。被告:邓霆: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杨大密与被告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邓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杨大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大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皮佳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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