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密、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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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506号案件名称
杨大密、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大密;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邓霆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506号原告:杨大密,男,侗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东侧、滨江中路西侧、曙光路北侧Q1东138号。法定代表人:邓霆。被告:邓霆: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杨大密与被告湖南省三共物流有限公司、邓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杨大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大密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成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皮佳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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