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晓贵、安阳市北关区平军小电器门市部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知民初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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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知民初540号案件名称
马晓贵、安阳市北关区平军小电器门市部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马晓贵;安阳市北关区平军小电器门市部案件缘由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40号原告:马晓贵,男,1965年5月21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芝,女,198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平军小电器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中段路西。经营者:苏平军。原告马晓贵与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平军小电器门市部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马晓贵申请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晓贵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晓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晓贵负担。审判长 曹更生审判员 赵中友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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