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嫚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3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377号案件名称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嫚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嫚莉;乔金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377号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8层803室。法定代表人:高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素苗,浙江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嫚莉,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乔金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嫚莉、乔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展 昊书 记 员 朱婷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0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92号之六 下一篇 申力强、关若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108执27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