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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嫚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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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377号
  • 案件名称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嫚莉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乔嫚莉;乔金华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377号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8层803室。法定代表人:高正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叶素苗,浙江杭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嫚莉,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乔金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乔嫚莉、乔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1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浙江瓯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展 昊书 记 员  朱婷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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