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华、张玉林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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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054号案件名称
刘玉华、张玉林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刘玉华;张玉林;王旭波;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东营坊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华,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林,男,1951年7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英,女,1952年11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本溪曲轴自动器材厂职工,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旭波,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东营坊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东营坊村。法定代表人:谭长江,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刘玉华、张玉林因与被上诉人王旭波、本溪满族自治县东营坊乡东营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营坊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1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玉华、张玉林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解芳审判员 刘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鑫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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