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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隆滔诉李九中、李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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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48号
  • 案件名称

    付隆滔诉李九中、李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付隆滔;李九中;李斌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48号原告付隆滔,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李九中,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李斌,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隆滔与被告李九中、李斌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滔撤回对被告李九中、李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付隆滔负担。审 判 员  晏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星余代理书记员  杨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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