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隆滔诉李九中、李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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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48号案件名称
付隆滔诉李九中、李斌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付隆滔;李九中;李斌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48号原告付隆滔,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李九中,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告李斌,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隆滔与被告李九中、李斌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滔撤回对被告李九中、李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0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402元,由原告付隆滔负担。审 判 员 晏建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星余代理书记员 杨 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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