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伟杰、王银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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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85号案件名称
陆伟杰、王银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陆伟杰;王银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85号申请人:陆伟杰,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王银宝,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陆伟杰诉被申请人王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陆伟杰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王银宝银行存款人民币3300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王银宝相当于人民币33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陆伟杰愿提供现金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银宝相当于人民币33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350元,由申请人陆伟杰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效庆书 记 员 阙轶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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