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锋、李宏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7民初1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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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7民初1205号案件名称
黄元锋、李宏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绥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元锋;李宏进;龙沙沙;张和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7民初1205号原告:黄元锋,男,1984年5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荣,绥宁县宝剑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进,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XXX。被告:龙沙沙,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XXX,系被告李宏进之妻。被告:张和林,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XXX。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元锋与被告李宏进、龙沙沙、张和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原告黄元锋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元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黄元锋承担。审 判 员 申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何楚湘书 记 员 杨 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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