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游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1059号
  • 案件名称

    游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游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1059号被执行人:游某,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21)辽14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游某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游某将罚金10000元全部缴纳。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1403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忠执行员 张永东执行员 陈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