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平均、仲照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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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650号案件名称
吴平均、仲照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平均;仲照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吴平均,男,1970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仲照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河南省桐柏县人,住河南省桐柏县。申请执行人吴平均申请执行仲照峰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8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仲照峰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平均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仲照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仲照峰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仲照峰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2、查明被执行人仲照峰的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及股票、无住房公积金、无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将被执行人仲照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四、拟终本前,本院已于2021年8月18日再次对被执行人仲照峰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吴平均告知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及终结本次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仲照峰新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68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仲照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吴平均偿还欠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三、申请执行人吴平均发现被执行人仲照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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