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2021)陕0927执1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58号
  • 案件名称

    吴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昊;刘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吴昊,男,生于1983年10月13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212.50元、申请费21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俊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昊50000.00元后,双方就下余部分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刘俊将其名下注册的镇坪县洁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550000.00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吴昊,用以提前偿还(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还未到期的给付义务。(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俊应履行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俊已全部履行完毕。(2021)陕0927执15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曦书记员:刘定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