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2021)陕0927执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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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58号案件名称
吴昊、刘俊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吴昊;刘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27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吴昊,男,生于1983年10月13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刘俊,男,生于1986年8月11日,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昊与被执行人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借款150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212.50元、申请费21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俊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昊50000.00元后,双方就下余部分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刘俊将其名下注册的镇坪县洁泉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以550000.00元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吴昊,用以提前偿还(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还未到期的给付义务。(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俊应履行的全部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3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2021)陕0927民初1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刘俊已全部履行完毕。(2021)陕0927执158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郑曦书记员:刘定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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