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思阳、王滨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82民初20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2民初2014号
  • 案件名称

    王思阳、王滨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镇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思阳;王滨滨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782民初2014号原告:王思阳,男,2002年7月30日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河畔新城B区。被告:王滨滨,女,1996年5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原告王思阳与被告王滨滨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滨滨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资款1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开烧烤店的,原告在被告烧烤店打工。在原告打工期间,由于被告缺少资金,工资一直没有下发,没有办法在离职之前打的欠条,写到10月末还清,一直到今天被告一直拖着,联系也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被告王滨滨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打工,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工资款14000元,被告于2020年7月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还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名。此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王滨滨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有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滨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思阳工资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滨滨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镇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0元,应予退还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佟荣忠人民陪审员  陈兰英人民陪审员  张玉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冰书 记 员  李文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