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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一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02执1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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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402执17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一民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一民;梁小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17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53670665U。 法定代表人:杨珠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菊芳,系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黄一民,男,199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梁小艳,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一民、梁小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7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一民、梁小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3643.5元、支付利息(以9325.9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以24317.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一民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已冻结并划拨171.74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梁小艳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余额,已冻结并划拨268.18元支付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一民名下登记有×××汽车,已查封,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5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6月15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9月26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7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锦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朱益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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