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清、陈伟、刘叶、舒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6执异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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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6执异162号案件名称
李贵清、陈伟、刘叶、舒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贵清;陈伟;刘叶;舒金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6执异162号申请人:李贵清,男,1979年3月11日,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陈伟,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刘叶,女,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执行人:舒金海,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陈伟、刘叶与舒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贵清向本院递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将(2020)川0116执92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由陈伟、刘叶变更为李贵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李贵清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李贵清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清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长 魏建辉审判员 向 彬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苏翠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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