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季连廷、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15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1510号
  • 案件名称

    季连廷、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季连廷;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1510号申请执行人:季连廷,男,汉族,1957年9月2日出生,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立臣,辽宁龙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经济开发区环保装备园区。法定代表人:余静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武,男,汉族,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季连廷撤销对被执行人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北票顺泊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季连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爱民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