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524执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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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4执310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陵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5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陵川县崇文镇。被执行人:李某,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陵川县崇文镇仕图苑社区。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524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购房款305593.3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保险信息,本院依法对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开展线下调查工商登记、不动产、公积金、基层组织,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陵川县崇文镇仕林苑房产一套,本院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国庆审判员 张红军审判员 赵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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