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巧恩、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邢衡邢台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4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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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4705号案件名称
王巧恩、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邢衡邢台分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巧恩;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邢衡邢台分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4705号原告:王巧恩,女,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邢台市广宗县,现住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亚苹,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邢衡邢台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会宁镇时村村东。负责人:马进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云,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巧恩与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邢衡邢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王巧恩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巧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王巧恩负担。审 判 员 刘艳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要欣欣书 记 员 任彦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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