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莉、金丰福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0202财保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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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财保345号案件名称
孙莉、金丰福等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莉;金丰福;沈阳圣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财保345号申请人:孙莉,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X区。被申请人:金丰福,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X区。被申请人:沈阳圣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区X路X号X门X门。法定代表人:桂士良。申请人孙莉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丰福、沈阳圣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孙莉以其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向本院提供等值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丰福、沈阳圣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孙莉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玉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倩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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