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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显斌、张桂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984民初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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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0984民初80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显斌、张桂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川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显斌;张桂方;王想美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84民初801号之一原告:李显斌,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张桂方,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想美,女,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李显斌、张桂方与被告王想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显斌、张桂方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案与被发回重审的(2020)鄂0984民初720号案件中的反诉部分重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斌、张桂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显斌、张桂方负担。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诗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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