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斌、张桂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鄂0984民初80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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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鄂0984民初80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显斌、张桂方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显斌;张桂方;王想美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984民初801号之一原告:李显斌,男,1966年5月2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张桂方,女,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想美,女,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李显斌、张桂方与被告王想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显斌、张桂方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该案与被发回重审的(2020)鄂0984民初720号案件中的反诉部分重复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显斌、张桂方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显斌、张桂方负担。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诗依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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