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翠、杨进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04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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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044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翠、杨进兵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翠;杨进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04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翠。被执行人:杨进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329民初7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扣押、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杨进兵所有的鲁**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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