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洪杰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5执恢19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执恢19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洪杰等抵押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洪杰;于晓刚案件缘由
抵押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5执恢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洪杰,女,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獾子台村王发屯6组。被执行人:于晓刚,男,197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街道镇内3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洪杰、于晓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洪杰、于晓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委托网络评估机构对所查封房屋予以评估并送达了评估报告,在送达评估报告时,被执行人称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始终没有结果,不同意执行房屋。经查本院(2020)吉0105执异66号执行裁定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易对查封房屋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判长 罗玉成审判员 闫洪义审判员 宋东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溆浦县中龙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张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39号 下一篇 蒋应忠、蒋应忠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6010(2021)陕0112执601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