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尚坤、吴尚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82民初6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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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民初6291号案件名称
田尚坤、吴尚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仁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尚坤;吴尚雄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82民初6291号原告:田尚坤,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吴尚雄,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田尚坤与被告吴尚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田尚坤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尚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尚坤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尚坤负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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