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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李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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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1011号
  • 案件名称

    李晨、李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晨;李妮;刘健;赵伟臣;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1011号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某甲,男性,汉族。被执行人:李某乙,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性,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某、赵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后一致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符合法律规定,撤回执行亦是申请执行人意思自治之表现,故同意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1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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