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东林、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02民初349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民初3490号
  • 案件名称

    何东林、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何东林;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02民初3490号原告:何东林(曾用户名何冬林),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林,岳阳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海清,岳阳楼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东路337号。法定代表人:余国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红,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东林与被告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后。原告何东林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东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东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何东林负担。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威棋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