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3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31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德荣,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崔海洲,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被执行人肖娜,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系崔海洲妻子。被执行人罗先立,男,生于197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白晓英,女,生于1979年6月5日,系罗先立妻子。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崔海洲、肖娜自愿在2020年12月20日前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在2021年4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在2021年11月20日前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二、罗先立、白晓英自愿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7734元,由崔海洲、肖娜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崔海洲银行账户己被多家法院冻结,仅有银行存款6元、肖娜有银行存款312元、罗先立有银行存款23239.28元、白晓英有银行存款11788元,己被本院冻结、划拨;崔海洲登记有汉中市恒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肖娜登记有汉中顺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有捷豹牌轿车一辆,已行驶8年,残值不大,未查封;罗先立登记有汉中荣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恒宇铭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有雪佛兰牌轿车一辆,已行驶9年,残值不大,未查封;白晓英登记有西安形有上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汉中罗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无住房公积金、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对崔海洲、肖娜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楼1**3室房屋、罗先立、白晓英名下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楼**8室房屋进行查封,因本次执行标的额仅为30万元,暂未处置,待(2020)陕0703民初2038号民事调解书最后一起应付款到期后,再行处置;崔海洲、肖娜、白晓英无工商登记信息,罗先立登记有汉中荣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本院已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345.28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5、本院已对崔海洲、肖娜、罗先立、白晓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吴晓红审判员 龙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米 娇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张晓艳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保3664号 下一篇 李德强、宋中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