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艳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126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2662号案件名称
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艳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张金艳;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晓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终12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青南路481-485号1701-05室。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月光,女,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艳,女,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审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59号甲21-13-1。负责人:赵红。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女,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沈阳晓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广宜街21号2126室。法定代表人:朱立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丹,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金艳、原审被告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审被告沈阳晓珠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4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奥维思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卓审 判 员 赵 卫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池 骋书 记 员 李莱茵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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