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修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8民初1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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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8民初1878号案件名称
刘某、修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某;修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8民初1878号原告:刘某,男,1983年8月6日,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被告:修某,男,1973年9月29日,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刘某与被告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罗家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华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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