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杰,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魏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8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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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830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杰,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魏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胡杰;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魏易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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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83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望江路107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9920XY。法定代表人:李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胡杰,男,1995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魏易,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胡杰与被告魏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胡杰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胡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胡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长寿区众悦客运出租有限公司、胡杰负担。 审 判 长 罗淑芳人 民 陪 审 员 张春来人 民 陪 审 员 罗 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敏书 记 员 梅 姣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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