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龙、周鹏娲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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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01号案件名称
张应龙、周鹏娲渔业承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应龙;周鹏娲案件缘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张应龙,男性,住洋县。被执行人:周鹏娲,男性,住洋县。申请执行人张应龙依据本院(20219)陕07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鹏娲渔业承包合同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98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周鹏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鹏娲名下无财产信息,其无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周鹏娲进行了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佩宸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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